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行业政策

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若干意见(水国科[2003]282号)

发布时间:2022-06-19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有关规定,为从源头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确保水利工程和产品质量安全,规范水利市场经济秩序,强化水资源科学管理,结合水利行业的特点、现状和发展需要,现就加强水利认证认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认证认可工作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WTO规则,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水利认证认可工作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技术标准开展的计量认证、生产许可、水利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等合格评定活动,是水利质量技术监督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努力,水利认证认可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水利行业已有84家水利质检机构通过国家计量认证,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水工金属结构两种产品实行国家统一管理的生产许可证制度, 100余家生产企业获得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北京中水源禹质量体系认证中心”获准开展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 18870-2002)等节水标准已发布实施,“国家节水标志”已发布并注册。但由于起步晚,人才缺乏,工作基础薄弱,体系不健全等原因,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相对滞后,水平参差不齐,难以适应新时期水利工作的需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认证认可当作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开拓创新。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水利实际,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转变管理方式,将适合或需要利用社会中介服务组织、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产品、服务和管理事项,逐步采用认证认可的手段进行评定与控制。

  二、任务、目标和基本要求

  1、理清工作思路,明确任务目标

  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要按照强化水资源科学管理,提高水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水利行业综合竞争力的要求,建立由自愿性认证与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与组织机构认证相结合的较为完善的水利认证认可工作体系,为实现水利现代化提供技术保障。

  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近期目标是要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以实施水利产品认证为重点,逐步推行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水管单位管理体系认证,初步建立由计量认证、水利产品认证、生产许可和管理体系认证组成的统一的水利认证认可工作体系,切实提高水利工程建设、产品、服务和管理的质量。

  水利技术标准是开展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基础条件,要进一步完善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加快水利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进度,加大水利技术标准宣传贯彻的力度,为开展水利认证认可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明确职能分工,完善工作机制

  水利认证认可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系统性、技术性强,要按照统一规划、协调一致、分工负责的要求,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科学公正、有序高效的水利认证认可工作机制。

  根据水利部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管理水利认证认可工作,按照“统管而不包揽、协调而不代替”的原则,与有关单位共同实施水利认证认可工作。部内各有关司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水利认证认可工作。鼓励部属事业单位和学会、协会,利用人才资源等优势,积极参与认证认可工作。

  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其认证认可的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在日常水行政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对获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产品和认证标志的跟踪监督,配合上级主管机构开展水利认证认可工作。

  根据水利认证认可工作实际,结合水利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大力扶持和培育水利行业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水利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要求,建立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制度,按管理的系统方法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计划和管理方案,采用必要的测量和分析方法,实施运行控制,强化日常的监视与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综合实力。

   3、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激励机制

  加强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未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违法行为。

  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和采购过程中,应将采购的设备产品通过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或生产许可作为必备条件;鼓励投标单位通过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管理体系认证,鼓励主要设备产品通过自愿性产品认证。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针对水利认证认可队伍相对比较薄弱的现状,要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对从事水利认证审核、检查、评审、咨询人员和内审员等的培训与管理,提高水利认证认可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5、完善制度建设,促进信息交流

  从水利认证认可体系的总体布局出发,加强有关学术研究和前期调研工作,加快有关水利产品认证制度建设,编制科学的认证产品目录,强化标志管理,完善有关水利认证认可技术标准和评审准则,使水利认证认可工作尽快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完善水利认证认可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水利认证认可通报和备案制度。

   6、加强宣传贯彻,强化质量意识

  加强水利认证认可宣传贯彻工作,普及水利认证认可的有关知识,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涉及水利认证认可的违法违规事件和假冒伪劣产品的曝光频率,切实提高水利行业干部职工的标准化意识和质量意识。

   三、近期工作重点

  针对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现状,近期要进一步完善计量认证、生产许可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以开展节水灌溉产品认证工作为突破口,大力开拓节水产品认证、其他水利产品认证和其他管理体系认证。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1、加强计量认证工作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设,加强对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的行业指导,强化对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的领导与管理。组织开展实验室比对等能力验证活动,持续提高各质检机构的检测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确保质检报告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推动各质检机构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做大做强。

   2、推进产品认证工作

  依据《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 18870-2002)等现行有效技术标准的规定,以节水灌溉产品认证为突破口,建立节水产品认证制度。发布“节水产品认证目录”,推广使用“国家节水标志”,培育节水产品认证机构,完善节水标准体系。

  在上述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水利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逐步加大水利产品认证的力度。

   3、提高生产许可管理水平

  加强水利行业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水利行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水平,加强对国家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的行业指导与管理,不断完善启闭机等水利产品的使用许可证管理方法,避免重发证、轻监管,甚至只发证、不监管的现象。

   4、促进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对于直接涉及用水安全的单位逐步推行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在坚持自愿的原则下,鼓励水利企事业单位通过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尝试开展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按照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鼓励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水管单位逐步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

  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结合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部主管机构)。部主管机构在国家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水利计量认证工作。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受国家主管部门和部主管机构委托,具体组织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

  第三条 部主管机构应在国家有关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参照相关国际标准,结合水利计量认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利计量认证评审标准。

  第四条 部主管机构监督管理以下水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一)部属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测机构;

   (二)各流域机构的工程与产品质检机构及水资源水环境监测机构;

   (三)水利行业科研院所和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检机构;

   (四)水利行业承担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任务的水文、水质监测机构;

   (五)其他面向全国或跨地区执行水利工程与产品质检任务的质检机构。

  第五条 水利计量认证的评审工作包括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监督评审和扩项评审。

  第六条 首次评审、复查评审和扩项评审应由质检机构提前六个月向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计量认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三)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四)质检机构的干部任命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第七条 办公室受理并审核质检机构的书面申请,结合监督评审的工作安排,每年分两次汇总上报,纳入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第八条 列入评审计划的质检机构应于评审前三个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

   (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

   (三)典型检测报告;

   (四)近期参加能力验证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于收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材料后3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由申请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暂不受理。

  第十条 申请材料受理后,接受首次评审的质检机构可根据需要向办公室书面申请进行预评审。

  第十一条 预评审程序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程序进行,其中有些程序可适当简化。预评审只提整改意见和要求,不作最终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办公室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实际情况,提出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部主管机构审定、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评审通知。

  第十三条 评审通知应于评审前一个月通知被评审单位和评审小组各成员。

  第十四条 评审小组组成要求如下:

   (一)评审小组主要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成员(以下简称水利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不多于两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专家参加。

   (二)评审小组的人数一般为五人,可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规模、性质和申请认证项目(参数)的多少适当增减。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增加,监督评审或扩项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减少。

   (三)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应配备一名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选派的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

   (四)评审小组设组长、硬件组长、软件组长各一人。

   (五)必要时,办公室可增派观察员。

  第十五条 评审小组组长应及时与办公室、评审小组其他成员以及被评审质检机构联系。评审小组应认真研究申请材料,提出现场评审方案。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需要,与办公室和被评审质检机构协商,安排评审员对被评审质检机构进行预访问。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的时间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评审一般安排三天时间;

   (二)对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监督评审、扩项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缩短;

   (三)对包含分中心、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备会议;

   (二)首次会议;

   (三)考察实验室;

   (四)硬件和软件评审(含现场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座谈考核);

   (五)评审小组汇总情况;

   (六)与被评审质检机构领导沟通;

   (七)末次会议。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的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四种。对后三种评审结论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根据评审小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评审小组确定的时间内(不超过两个月)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由评审小组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二)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被评审质检机构除按本条第一款要求进行整改外,评审小组组长应限期(不超过三个月)组织现场复核,确认其符合要求后,在被评审质检机构填写的“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现场复核只针对不符合项进行考核。

   (三)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重新申请首次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小组应会同被评审质检机构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正式行文办公室,报送下列评审材料:

   (一)计量认证工作准备情况(首次评审、扩项评审)或总结汇报材料(监督评审、复查评审)一份(加盖被评审质检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两份(监督评审除外);

   (三)计量认证评审报告两份;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附表清样三份(监督评审除外);

   (五)评审报告第一页“基本情况”和合格证书附表的电子文本一份(监督评审除外);

   (六)经评审小组组长签署意见的整改报告两份;

   (七)理论考试材料汇编一份(监督评审除外);

   (八)现场测试材料(包括任务通知书、原始记录等)汇编一份;

   (九)现场考核的典型检测报告各两份;

   (十)近期向社会出具的典型检测报告两份;

   (十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一份;

   (十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目录一份、程序文件一套;

   (十三)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和机构设置批文复印件各两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四)干部任命文件两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五)报送材料的清单一份。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十个工作日内,经部主管机构审定,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补充、完善。

   (三)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派评审小组,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对经审批符合要求的质检机构,颁发合格证书和合格证书附表(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或合格证书附表(扩项评审),获合格证书的质检机构可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在合格证书五年有效期内应开展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主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一)在五年有效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监督评审。

   (二)当被评审质检机构的环境条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生检测质量事故、用户投诉等情况时,由办公室组织不定期监督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包含分中心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五年有效期内,每个分中心原则上均应实施至少一次现场评审。

  第二十四条 质检机构新增检测能力的,可向办公室申请扩项评审。扩项评审可与监督评审结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 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五年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质检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或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质检机构名称或场所变更的,应持变更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三)质检机构法人代表、技术主管或质量主管变更的,应书面上报备案。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应经过考核。

   (四)质检机构质量体系做出重大调整的,应将新版质量手册上报备案。

   (五)检测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更新或修订的,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若检测标准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检测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基本符合标准要求时,可由质检机构技术主管组织有关检测人员进行宣贯,并做好记录,待下一次评审时,由评审小组确认。

   2、若检测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现有环境条件或检测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需添置新的仪器设备时,质检机构应填写“办理标准变更申请及审批备案表”,由办公室派水利评审员到现场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应进行复查评审。质检机构的复查评审申请应在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申请者,可向办公室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