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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认证认可知识,贯彻《认证认可条例》(二)

发布时间:2011-05-19

 第二部分《认证认可条例》确立的基本制度

  按照国务院所确定的认证认可工作要坚持统一规划、强化监管、规范市场、提高效能和与国际接轨的原则,《认证认可条例》确立了以下基本制度:
  (一)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二)国家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
  (三)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四)对实验室、检查机构能力的认定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五)实行自愿性认证和一定范围内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同时,《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条款的规定为正在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3C认证制度)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依据。
  (六)允许外资进入并加强监督管理的制度。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允许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和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同时为能够保证外方投资者所具有的认证能力,还规定了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等问题。
  (七)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并规定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除以上几项基本制度外,《认证认可条例》还就保证认证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和真实有效,保证认证认可机构所从事活动的独立性、完整性,认证认可活动的公开与透明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对认证机构、认可机构、监察机构、实验室进行监管方面明确了报告、询问、举报及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采用多种监管方式四项重要制度。
  第三部分认证认可概述、分类及发展历史

  要了解《认证认可条例》的内容,首先要从认证认可的概念谈起。
  认证是指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其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它是随着工业化生产的发展,自上个世纪下半叶开始,在工业化国家率先开展起来的一种由不受产销双方经济利益所支配的第三方,用公正、科学的方法对市场上流通的商品进行评价、监督以正确指导公众购买,保证公众基本利益的活动。
  认可指的是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认证工作经历一个多世纪发展之后,逐步从民间自发走向政府利用认证制度来规范认证市场,一些国家的政府为规范本国认证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决定设立国家认可机构,通过国家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的能力和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由此形成了本国的认可制度。而随着国家认证认可工作的国际化,国际上也建立起了相应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互认制度。
  目前,认证认可已经广泛存在于商品和服务的形成与生产、流通、管理等各个环节,渗透到商品经济、社会生活、国家安全等各个方面。
  认证通常分为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认可通常分为对各类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等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和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认可。
  认证主要分为:
  管理体系认证:是指以各种管理体系标准为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主要包括:

  ——以ISO9001标准为依据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目前国内共颁发ISO9001认证证书13万张;
  ——以ISO14001标准为依据开展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目前国内共颁发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5600多张;
  ——以GB/T28001标准为依据开展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目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国内共颁发GB/T28001认证证书1400多张;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是国际上通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认证制度,目前以HACCP原理为核心的国际标准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正在制定中,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认证的需要,国家标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即将发布,国内共颁发HACCP认证证书1500多张,通过HACCP官方审核的企业3131家。
  另外,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食品、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标准化建设,确保农产品、食品流通过程的安全、卫生,根据国家“三绿工程”的要求,我国开展了针对农副产品、食品批发、零售市场的“绿色市场”认证。
  产品认证:按认证的性质分,可以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等目的而设立的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认监委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以后,才能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愿性产品认证是为满足市场经济活动有关方面的需求,委托人自愿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开展的合格评定活动,范围比较宽泛。国内已经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包括国家推行的环境标志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饲料产品认证等。另外,还有一些认证机构自行推行的认证形式,如安全饮品、葡萄酒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等。
  产品认证按认证的目的分,还可分为安全认证、品质认证、EMC认证、节能认证、节水认证等。
  服务认证。服务认证不同于服务业的体系认证,服务是一种无形的特殊产品,服务认证是认证机构按照一定程序规则证明服务符合相关的服务质量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我国已经开展了服务认证或类似的服务认证,但是尚未普遍实施。国家认监委正在与有关部门合作,准备逐步推动服务认证工作的开展。
  认可主要分为:
  认证人员注册。目前经过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T)注册的各类审核员和检查员有近5万人。
  对各类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等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目前经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认可的认证机构90多家,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认可的实验室近1500多家。经国家认监委或原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各类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共253家,经国家认监委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共2300多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16000多家。
  认证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00多年前,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经历了民间自发认证、国家法规认证、国际统一认证标准、国际互认4个阶段:

  1903年,英国首先出现以英国权威标准为依据对英国铁轨进行了认证并授予风筝标志,从而开创了认证制度的先河。
  二战以后,认证得以迅速发展。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部分国家开始推行质量认证,或为保护消费安全推行安全认证。另一方面,各国认识到不同的认证制度对国际贸易将造成技术壁垒,国际组织特别是WTO开始积极推动各国建立一致的认证认可制度,从而也推动了国际认证认可组织的建立和国际互认工作。
  上个世纪80年代初,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开始试点在电子元器件、电工产品领域建立国际认证制度。随着地区经济联合体如北欧自由贸易联盟的出现,区域性互认体系得以建立。
  认证认可经过近百年的发展,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全面展开,其影响越来越广、作用越来越大,呈现如下发展趋势:
  认证认可工作正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国际上越来越重视通过法制、法规建设来保证认证认可工作的有序有效发展。欧美等国家已经建立了本国的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随着区域性认证制度的建立,区域性认证认可法规逐渐建立起来,特别是欧盟,从立法形式、合格评定模式、认证认可类型、组织形式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国际认证制度和国际互认的要求,促进了国际规范的形成。如20世纪80年代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定的一系列指导性文件,都为各国建立本国的合格评定制度及国际互认奠定了基础。考虑到认证认可及其他技术壁垒对世界贸易的影响,WTO制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为各国的合格评定等技术壁垒措施制定了六大原则:非歧视性原则、遵守国际准则的原则、一致性原则、透明的原则、国际化原则和有限干预原则。
  认证认可向国际化的方向发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商品跨国界自由流动成为发展趋势,为适应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需求,合格评定“一站式”服务成为企业界的呼声,即一次合格评定活动,在世界范围内普遍接受。为此,认证认可方面的国际组织、区域性合作组织做了大量努力。他们制定了国际通用的标准和指南,发展了国际互认安排。目前区域性和国际间的认可合作组织主要有: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国际审核员培训与注册协会(IATCA)、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等。这些组织在促进国际互认和国际贸易方面正在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