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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认证认可知识,贯彻《认证认可条例》(一)

发布时间:2011-05-19

2003年9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390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实施,为我国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规范认证认可活动,进一步提高产品竞争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随着国际认证认可规则的日趋完善,我国认证认可方面的许多工作已经不适应当前认证认可发展的要求。如认证认可法律规范相对滞后;认证认可工作中政出多门、交叉管理、多重标准、监督不力;认证市场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严重影响了认证认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等。同时,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对重要的进口产品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和国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将实行“四个统一”,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使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使认证认可工作尽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2002年4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开始了《认证认可条例》的起草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后,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送审稿)》。2002年9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送审稿)》报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收到送审稿后,先后四次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研机构、认证机构、认可机构以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并多次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认证机构、认可机构和有关专家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和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反复研究协商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草案)》。2003年8月7日,经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复核,上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公布施行。2003年9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签署第390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对于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坚持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认证认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将为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认证认可是社会经济、科技和文化进步的产物。在发展先进生产力的过程中,产品、服务质量以及管理水平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实践证明,认证认可工作开展以来,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但是,以发展的眼光看,国际认证认可制度在不断完善,产品、服务和管理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在不断提高,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正在呈现出注重增长质量、注重改善管理、注重可持续发展等新的特点。《认证认可条例》在吸纳国际认证认可活动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经济建设和认证认可领域的实际情况,围绕如何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的质量,设定了基本的原则、制度和规则。无疑,《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将会进一步增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实力,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向质量型、效益型和可持续发展型转变的进程。
  《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把推进依法行政看作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职能,做了大量的开创性工作,但是,在开展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中,一直困扰和束缚我们的一个问题是,缺乏完整的、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使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指示精神方面,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为今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开展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更加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认证认可条例》对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按照合理、适当、权责一致的原则予以确定,强化了政府对认证认可的宏观监管职能,政府不再直接从事认证认可活动。这完全符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
  《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进一步表明我国切实履行了加入WTO的承诺。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在相关领域作出了具体承诺,涉及认证认可领域的承诺主要是对国产品和进口产品的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认证认可条例》对“四个统一”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完善了以“四个统一”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制度化,这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是不多见的,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在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问题上,态度严肃、行动坚决、措施到位。
  《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为认证认可工作设定了一个新起点。
  《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充分体现了我国的认证认可事业走上了一条继往开来、发展创新的健康之路。《认证认可条例》创设的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制度,社会各方面在认证认可工作领域的共同实施的机制,政府监管与从业机构自律相结合的约束方式,以及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力度,都说明《认证认可条例》在规范认证认可活动、加强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自身建设、对认证认可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管、整顿认证市场秩序,提高认证认可的真实性、有效性等方面,开创了我国认证认可事业稳步、有序发展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