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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申请

认证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程序

发布时间:2015-02-09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产品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消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CNAS-CC12:200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CNAS-CC02:2013《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3 工作程序

  3.1认证批准(初次)

  3.1.1 申请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获得批准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

  a)申请方具有法人地位,承诺在认证过程中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b)产品经检验符合相应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c)经审查,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基本要求如下:

  ① 企业有基本的、正在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认证产品实现的作业指导书及对应的记录);

  ② 企业有生产认证产品的技术人员1-2名(现场确认);

  ③ 企业具备生产认证产品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和能力(拍照、现场确认设备和能力,企业盖章);

  ④ 企业具备检测认证产品关键指标的检测设备和能力(拍照、现场确认设备和能力,企业盖章);塑料管材、节水灌溉设备、水泵等具体检测关键指标和检测设备如下:

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用仪器

1

静液压强度(80℃,165h)

静液压试验机(包括恒温水箱、夹具)

2

熔脂

熔体流动速率仪

  

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给水用抗冲改性聚氯乙烯(PVC-M)管材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用仪器

1

静液压强度(20℃,1h)

静液压试验机或耐压试验机(包括恒温水箱、夹具)

2

落锤冲击试验

落锤冲击试验机(包括冰柜)


低压输水灌溉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用仪器

1

静液压强度(20℃,1h)

静液压试验机或耐压试验机(包括恒温水箱、夹具)

2

环刚度、扁平试验

电子万能试验机(哑铃制样机)

3

落锤冲击试验

落锤冲击试验机(包括冰柜)


冷热水用聚丙烯管材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用仪器

1

静液压试验(20℃,1h)

静液压试验机或耐压试验机(包括恒温水箱、夹具)

2

简支梁冲击试验

简支梁冲击试验机


滴灌带(管)、微喷带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用仪器

1

流量均匀性试验

流量均匀性试验台

2

耐静水压试验

打压机


小型喷灌机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用仪器

1

喷水试验

喷水试验台


潜水电泵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生 产 设 备

序号

名    称

备   注

1

机加工设备(车、磨、刨、铣、钻等)

用于零部件加工

2

装配工装

生产及装配工装

3

喷涂设备

整机外观的喷涂

检 测 设 备

序号

名    称

精度要求

1

水(气)压试验设备


2

静平衡装置

3

动平衡机(标准中没规定需要做动平衡的产品除外)

4

电泵性能试验台

2级

5

电机绕组耐电压试验设备


离心泵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生 产 设 备

序号

名    称

备   注

1

起重设备

起吊和工序之间的运输

2

装配平台

生产、检验及装配工装

3

喷涂设备

整机外观的喷涂

4

机加工设备(车、磨、刨、铣、钻等)

用于零部件加工

5

常用工具

用于工件拆装

检 测 设 备

序号

名    称

精度要求

1

水(气)压试验设备

2

静平衡装置

3

水泵性能试验台

2级


  3.1.2 基本程序

  a)申请方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并按规定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具体按产品认证实施程序执行);

  b)申请方按收费规定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c)申请方按规定程序接受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

  d)认证机构对认证材料进行审查评定合格后,批准并颁发认证证书。

  3.2 认证保持

  3.2.1 年度监督

  3.2.1.1获证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继续持有认证证书:

  a)在认证证书有效期之内,按规定要求接受认证监督,仍然满足相应认证标准或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① 企业具有比上一次检查更加完善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② 企业生产认证产品的技术人员1-2名没有变化,有变化再次确认;

  ③ 企业具备不低于上次检查时生产认证产品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和能力(拍照、现场确认设备和能力,企业盖章);

  ④ 企业应具备更加完善的检测认证产品关键指标的检测设备和能力(拍照、现场确认设备和能力,企业盖章);

  b) 按规定及时交纳认证监督费用;

  c)当认证要求更改时,按要求作必要的调整并达到了变更后的要求;

  d)获证组织的申请方、制造商名称、生产厂地址、商标及产品名称、型号发生变更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办理变更手续。相关资料包括:

  ① 变更申请报告,说明更改原因;

  ② 更改审批文件;

  ③ 涉及的有关法规/标准文件;

  ④ 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 其它证实材料。

  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认证符合性的变更时,应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查评价并合格。

  3.2.1.2 基本程序

  a)获证组织按规定接受认证监督并符合要求时,认证机构向获证组织发出年度监督标识;

  b)当认证要求更改时,按认证机构要求作必要的调整并经认证机构确认获证组织达到了变更后的要求;获证组织的申请方、制造商名称、生产厂地址、商标及产品名称、型号变更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认证符合性的变更时,应及时与认证机构沟通,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以使认证机构评价其对认证的影响,如需重新检查评价,重新检查评价应合格。

  3.2.2复评

  a)认证证书截止之日前3个月,认证机构向获证组织发出复评通知,获证组织同意后,办理复评的有关手续,复评的实施过程与认证批准的实施过程基本相同;

  b)复评要求

  ① 企业具有完善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② 企业生产认证产品的技术人员1-2名;

  ③ 企业具备生产认证产品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和能力(拍照、现场确认设备和能力,企业盖章);

  ④ 企业应具备出厂检验的检测设备和能力,具体检测项目见相关标准(拍照、现场确认设备和能力,企业盖章);

  3.3 认证范围扩大

  3.3.1 扩大分类

  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扩大。

  覆盖产品范围的扩大,包括:

  a)产品型号的扩大:申请认证的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产自同一生产厂/场地,并与已获证产品使用同一标准的另外系列/型号产品(产品认证时)。

  b)产品类型的扩大:申请认证的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产自同一生产厂/场地,但与已获证产品使用不同标准的另外类型的产品(生产条件和工艺完全不同)。

  c)覆盖区域的扩大,包括:已获产品认证的产品增加生产场地,增加涉及的部门。

  3.3.2 基本程序

  获证组织认证范围扩大时,按初次认证申请手续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有关申报材料,按规定接受审核和(或)产品检验,认证机构对扩大认证材料进行审查,评定合格后批准认证,并按新的认证范围换发证书。对于产品型号的扩大认证,原则上不再进行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在认证监督时,重点检查年度内扩大认证新型号产品的一致性及获证组织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

  3.4认证范围缩小

  3.4.1缩小分类

  a)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的缩小;

  b)认证覆盖产品范围的缩小,包括产品型号和产品类型的缩小;

  c)认证覆盖区域的缩小。

  3.4.2基本程序

  认证覆盖范围的缩小由获证组织或认证机构提出,并办理缩小认证范围的有关手续后,换发新的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证书中的认可注册号、年份号、顺序号和认证的有效期保持不变,新证书应注明换证日期,原证书收回。

  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缩小、覆盖产品范围的缩小,认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核实,一般可与监督审核一并进行。

  3.5 认证证书/标志暂停

  3.5.1 获证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认证机构将责令其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a)认证监督时,发现严重不合格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b)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c)认证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认证机构规定要求;

  d)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且经指出后未予纠正;

  e)获证组织未经认证机构确认,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重大更改,且该更改影响到认证符合性。

  3.5.2 发生上述情况,认证机构向获证组织发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标志通知书》。获证组织必须在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采取适当措施,满足下列规定要求后,提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申请,批准后再办理恢复手续。

  a)认证监督时发现获证组织存在严重不合格项未能在规定时间纠正的,获证组织应在重新规定的时间内采取适当措施并经认证机构验证合格;

  b)证书覆盖范围内的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由认证机构进行调查,以决定是否增加认证监督的频次及重点审核的部门或过程,获证组织采取适当措施且经认证机构验证有效;

  c)对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认证机构规定的,经指出采取适当措施并经认证机构验证有效;

  d)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经指出全额付清后并通过监督检查;

  e)发现获证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重大更改时,首先由认证机构对其进行文件审查,根据文件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增加现场审核的深度和广度,且经验证符合要求。

  3.5.3 经批准恢复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时,认证机构向申请方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标志通知书》,申请方可恢复使用认证证书/标志。

  3.5.4暂停期间企业不得对自身认证资格做出误导性声明,并向现有的和潜在的所有相关采购方告知自身认证状态,以及从通知暂停之日起在所生产的产品上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3.6 认证证书/标志的撤销

  3.6.1 获证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认证机构将撤销认证证书,并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a)由于认证要求发生变更,获证组织达不到变更后的要求;

  b)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的质量严重下降,给顾客或社会造成严重后果;

  c)接到暂停使用认证证书/标志的通知后,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或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要求,或未申请恢复认证证书;

  d)转让认证证书、标志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认证标志的信誉;

  e)拒绝按规定缴纳年金;

  f)失去法人资格或获证组织法律地位、最高管理者、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更;

  g)缩小认证范围。

  3.6.2 发生上述情况,认证机构按相应审批程序作出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向获证组织发出《撤销使用认证证书/标志通知书》,撤销其认证资格,收回认证证书,报CNCA、CNAS备案,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